一、公务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实质相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别称即为公务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5、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8、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9、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0、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1、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也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2、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有何区别
机关工作人员是统称,包括公务员、事业干部、合同制招聘干部。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成为公务员的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也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否相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并不完全相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①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⑥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⑧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也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一)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转任、调任、培训、辞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拟定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公务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职位分类的宏观管理。
(二)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办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信息统计、调任、转任等管理工作;依据《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负责实施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
(三)综合管理市委、市政府奖励和公务员奖励工作,审核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条件,审核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四)全面优化公务员考核机制,制定全市公务员申诉控告及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具体措施,全力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规划并实施公务员培训方案,统筹协调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以及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五)深入研究和制定全市公务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并严格监督执行;负责审核公务员工资福利和退休费用;管理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聘用人员工资审核;执行公务员休假、退休制度及相关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的健康修养活动;负责市直机关退休干部的慰问工作。
(六)统筹管理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执行中央、省级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合肥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并实施全市军转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维稳工作。
(七)处理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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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指公务员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他们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不服务于个人、私人企业或组织。这里所指的“法”涵盖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广义法律范畴。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党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也属于履行公职行为。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明确界定公务员。一些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虽然从事公务活动,但未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因此不能被视为公务员。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编制”一词在实践中有多种用法,包括行政编制、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是指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各种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八)满足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的,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的,合格。
(二)血压在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范围内的,合格。
(三)患有血液病的,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的,合格。
(五)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的,不合格。
(六)患有严重慢性胃、肠疾病的,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