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重要性概述。
1、【答案】:( 1)实施考试录用制度有助于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2、(2)考试录用制度有助于全面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
3、(3)录用制度有助于完善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
4、(4)录用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5、(5)考试录用制度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改革。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依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德才兼备的标准,结合考试与考察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且存在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采取措施,方便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制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的核心是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并确认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涵盖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回避情况等。
考察需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全面、客观、公正,并如实撰写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成后,主检医生需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字,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要求复检。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后,若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按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若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予录用;若反映有严重问题但难以查实,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培训。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须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如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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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大意义
1、考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人事管理中具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考试有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2、国家政权的实际管理权在行政,行政的推动力在人事,人事的关键在选用。考试可以说是公务员队伍管理建设的基础,是确保公务员队伍素质高、能力强的前提,是现代人事管理的起点。如果把公务员队伍比作人体的血液,那么只有不断新陈代谢,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考试就是为血液提供新生力量的输血管。
3、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4、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5、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6、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7、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四、简述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1、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公务员面试工作遵循的原则,搞好面试,除了有组织、制度和法规保证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面试考官小组组成的合理性原则: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在年龄上,最好老中青结合;在专业上,应吸收有业务实践、业务理论研究且面试技法方面经验较丰富的权威人士。
省级以上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成一般由负责考录工作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主管领导、业务代表和专家学者等组成为宜;市、县级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组织、人事、用人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业务骨干等组成为宜。
2、面试机会均等原则:在面试过程中,公平性与公正性至关重要。公平性要求对所有应试者一视同仁,以统一标准进行评估,确保机会均等;公正性则要求考官在评分时保持客观、公正,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3、回避原则:依据相关规定,与应试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在面试过程中应予以回避。具体包括:面试考官或组织者与应试者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儿女姻亲关系等,均需回避。
4、监督原则:监督的目的是确保面试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顺利进行。对面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是保证面试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
一是组织监督:在面试过程中,邀请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与监督;
二是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以适当方式了解和报道面试工作情况;
三是应试者监督:作为面试参与者,应试者是最佳的监督者。他们亲身经历了面试的全过程,对面试的组织程序、考官水平、试题内容等有申诉控告的权利。主考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机制(如举报、意见箱等),认真听取应试者的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适当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