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指在行政法规范下,国家行政职能执行过程中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涵盖了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2]依据不同标准,行政法律关系有多种分类。以主体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1. 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外部行政活动产生。公务员在行政行为中,既非行政主体,亦非行政相对人,仅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代理人存在。原因如下:
第一,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须为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公务员作为个体,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故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二,公务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不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活动中,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务员不具备这些特征,不能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然而,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存在特殊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特殊地位。第三,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享有行政机关的优先权,并受其职权和权限的约束。第四,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行政机关名义,按照行政机关意志行事,其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对外不承担责任。第五,公务员成为行政机关的代理人,以行政主体名义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而在整个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享有自己的权利,对外不承担法律责任,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2. 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所属公务员之间因内部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原因如下:
第一,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受内部行政行为的约束。第三,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以个人名义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公务员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
二、公务员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角色
监督行政指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公职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之间受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行政监督中,监督者的范围广泛,但仅国家专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称为行政法制监督。公务员在这一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地位。
监督者监督的是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这些规定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三、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角色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定和调整的,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主体之一,但与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存在极大差异。
在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内,主体即是诉讼权利与义务的承载者,他们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拥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体。在行政诉讼中,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构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然而,这些主体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法院作为行政诉讼不可或缺的一方当事人,其受理、审理、执行等审判活动的实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关键。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中,诉讼主体是那些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行为能够引发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演变和扩展。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则不能直接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和发展。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公务员不构成诉讼主体,原因如下:
首先,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务员在行政管理的外部活动中,扮演的是管理者的角色,而非被管理的相对人。
其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虽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管理活动,但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的后果最终由所属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对外不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公务员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再次,共同诉讼人只能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而第三人则是因与被诉具体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而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务员同样不能成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当公务员参与行政诉讼时,不具备诉讼主体身份,只能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具体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或(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关于我国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下是一些要点:
1、公务员是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并非为个人或特定组织工作。
2、公务员以不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执行。
3、公务员属于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
4、国家为公务员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5、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应履行多项义务,如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
7、公务员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享有工资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至于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下是相关要点:
1、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实施后,除行政机关外,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公务员队伍。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他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综合体现。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冲突,需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准确划分。